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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2 17:56:13 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 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凡土改工作已告完成(经过复查)之县区,为巩固土改成果,其已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即确定其所有权不再变动。未分配之山林,原则上不再分给个体农户,分别国有林及公有林。未土改及已土改尚未复查地区的山林,悉依照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西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及土地改革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n....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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