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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8-06-15 18:08:2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82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不负人民的重托,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工作应当服从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通过会议简报予以反映;办公厅每一年度统计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保证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全省重要工作状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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