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第 5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
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
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
的拟定;
(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
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
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
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
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
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
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
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
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
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
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
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
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
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
反馈。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
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协调意见;
(三)市长、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
审定。
第十条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市
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
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
设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
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
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
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
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
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
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
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
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
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
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
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
法制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
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
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市人民政府秘书
长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
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
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
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市长共同研
究后,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
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
案;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四)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
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
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
事项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
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
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
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
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
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政治协商会议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
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
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组成
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
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市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在承办单
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市人民政
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市人民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以委托常务副市
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
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天津日报》、天津政务网或者其
他媒体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
记录,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接受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天津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事
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
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
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
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
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
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
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
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
监督。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
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
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
告。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
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
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
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
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决定即时调
整,也可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在现场指挥的副市长决定
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原决策机构报告。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
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
(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
(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
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
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