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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诉办法

2008-06-19 19:10:4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04

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诉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1)6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向园区管理机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访谈登记等书面形式投诉。投诉人投诉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名称,并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投诉者的姓名或名称、投诉事由。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予以答复的权利。
    第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不受理对下列事项的投诉:
    (一)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三)已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有受理投诉、向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事项并督促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答复的职责。
    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接受投诉,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登记。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属于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于3日内向有关责任单位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移送机关;但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由移送机关负责答复。
    接受移送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移送机关说明情况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  对于所投诉的问题,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管委会认为可以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送给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部门处理。认为涉及市级有关部门或应由市级部门处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处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管委会认为可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解决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认为不能解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处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认为可以自己解决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认为不能处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处理。
    第十条  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依法做出处理,本人不满意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向有关机构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所投诉的行政行为自做出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园区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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