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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

2008-05-23 22:31:5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199

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粮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08)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小麦》国家标准(GB 1351-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在小麦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小麦国家标准。

    二、抓紧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领导,尽快组织宣传贯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种粮农户的宣传,提高贯彻实施新标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对相关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引导农民提高小麦质量品质。

    三、尽快开展新标准的推广培训工作

    国家粮食局将于2008年1月下旬组织对各省粮食局和省级粮油质检机构质量管理和检验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国家执行粮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自上而下组织粮油质检机构、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的有关质量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新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掌握新的检验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切实做到依质论价。

    四、切实做好小麦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

    有关小麦生产省份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将对本省小麦收购活动经营者应具备的小麦质量检验能力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各小麦收购预案实施省份承担托市收购任务的企业,应及早配备必需的小麦质量检验仪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小麦储运条件。各小麦收购点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新标准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明白售粮。对售粮农民提出关于新标准方面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清楚说明,确保小麦收购工作准确、快速、有序地进行。

    五、加强对贯彻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注意调查了解执行新标准中的问题和建议,逐级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在夏粮收购期间,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夏粮收购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夏粮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对质价政策和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有关单位进行督查。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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