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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6-20 11:32:1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5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
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
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
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
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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