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7]633号
2008-01-07
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自2005年投入运行以来,作为电信监管部门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在电信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保障网间通信质量、解决互联互通争议、打击互联互通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单位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监测系统应急扩容工作
随着网间业务量不断增加,一些单位监测系统陆续出现了采集链路端口容量、处理设备能力、存储设备容量不足的现象。为此,我部今年3月份下发通知(信部电函【2007】150号)组织了相关单位监测系统的应急扩容工作。截至目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十个单位的应急扩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上海、西藏、广东、山西、贵州、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应急扩容设备尚未到位。
请各相关单位加快监测系统应急扩容工程进度,按照财务报销审核制度,及时做好应急扩容工程的付款等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次监测系统应急扩容工作。
二、落实监测系统保修期后设备维修保障工作
2008年元月起,各单位监测系统的保修期将陆续到期,届时相关设备厂商将不再对损坏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服务。今年9月,部电信管理局曾就此问题召开全国会议进行了部署。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一些单位仍未确定监测系统保修期后的设备维修保障方式。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保修期后监测系统设备维修保障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备品备件配置、系统设备维修服务保障方式等。如需与相关单位签署设备维修协议,应在监测系统保修期到期前两个月签署相关协议,相关费用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中自行解决。
三、提高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水平
近年来,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总体良好,但部分单位还存在维护人员、应用人员经常变动,维护力量不足的状况,这些都不利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4]29号),健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维护人员、应用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加强维护人员、应用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测系统的维护、应用水平,确保监测系统链路收敛率、链路正确传送率、静态数据配置准确率等指标达到要求,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在电信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使用上,一些单位未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将专项经费用于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无关的项目上,这将不利于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
请各单位加强领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在财政部批准的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内使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如下:监测系统的软件版本升级及改造费用、各种零配件和低值易耗品的配置与更换费用、仪器仪表的配置与更新费用、技术支持和例行检测校验费用、设备维修费用、电费、电路租费及其他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有关的费用。
请各单位做好每年的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每季度检查一次专项经费使用进度情况,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率,避免前松后紧,造成专项经费沉淀和结余。对于专项经费使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我部将视情况削减其来年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