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副总谢某,因在一项投资项目中的巨大贡献而获得董事长杨某亲笔写的“奖励500万元”的承诺书。不料,奖励决定无故被取消。为此,双方就这500万元历经仲裁和诉讼。最终,上海静安法院昨天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谢先生奖励款500万元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
得到书面奖励承诺500万元
杨某2002年4月以公司名义与上海静安区政府签署一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同年12月,该公司与主管部门签署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2年5月末,杨董为感谢谢副总能促成这笔生意,写下奖励谢副总两份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副总谢某在公司投资静安区开发‘静安威尼斯广场’项目筹集资金及开发前期工作中作出了很大贡献,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为此决定奖励人民币贰百万元整。因为项目前期投入大,故奖励放在项目后期兑现,以此为证”。另一份承诺书内容基本相同。
奖励突然取消双方闹上法庭
去年4月27日,杨某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次日,他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取消谢副总同志奖励的决定”,决定中称,对谢副总的奖励承诺,是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名义做出,与公司无关。鉴于公司经营状况的现状,要确认在公司取得预期利润后,将从所得分红中向谢某支付奖励款。
原本500万的奖励突然没了,谢某于是凭借杨某当时手书的“奖励500万元”的承诺书申请劳动仲裁,并且获得了仲裁认可。
该公司不服仲裁,随后向法院起诉,并否认该500万元奖励费。公司称,该奖励是原董事长杨某的个人承诺,属杨某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审理中,杨董也出庭作证,称当初与谢某系战友和朋友关系,而原先承诺给谢某奖励的前提是公司盈利,要在公司项目后期才给予奖励费用。
谢某则辨称,自己在“静安威尼斯广场”项目的谈判、签约和资金筹集等工作中做了重大贡献,这才有了给予500万元奖励的书面承诺,应视为是公司对自己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履行董事长职权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承诺的效力对该公司同样有效。法院遂判决公司应支付谢某这500万元奖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