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得了比赛第一名,赛事举办方却不颁发选手最高奖项,理由是参赛作品未达到“白金奖”标准。为此,参赛者张某、梁某将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约束”,依法判决二六三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奖金64000元及相关利息。
2004年3月,二六三公司组织并主办了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参赛规则,设“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1名,奖金8万元;金奖1名,奖金2万元;商业传播奖1名,奖金1万元。由张某和梁某组成的B&T小组参加了此次大赛,且其作品《大·海》经评选最终以91.84分获得商业传播组的第一名。
但是,组织者二六三公司在公布比赛结果时,B&T的《大·海》作品却并非是最高奖项“商业传播白金奖”,而变成了金奖,奖金2万元。对此,二六三公司的解释是:“本作品的确对于263电子邮件产品特征进行了渲染,但是第一部分商业感略感牵强,第二部分体现功能情节略显模糊,对于一个优秀商业广告而言,尚欠火候。本着对作者鼓励的原则,特颁发榜眼花红以资鼓励。”
张某和梁某认为,二六三公司在大赛前未向参赛者表明商业传播白金奖有可能空缺,也没有公示商业传播白金奖的具体评审标准,且没有在赛前将评审规则向参赛者进行公示。因此,张某和梁某要求二六三公司履行赛前承诺,确认《大·海》为“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并支付奖金64000元。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和梁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组织比赛,并对提供优秀作品的参赛者予以奖励,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而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约束,二六三公司事先没有声明最高奖项可以空缺,因此就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通常理解,由第一名获得最高奖项。张某、梁某基于这样的理解参加比赛,在获得第一名后有权主张最高金额奖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松 黄洁 郭京霞
法官点评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二六三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内容完全符合悬赏广告的特点,因而上述案件属于悬赏广告纠纷。而二六三公司发出公告后,并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获得奖金,还需要经过评定,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因此这类广告属于悬赏广告中的一种,即优等悬赏广告。
法官介绍说,悬赏广告都是面向社会公众发出,容易产生理解上的误差,因此广告发布者制作广告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当广告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纠纷时,按照法律规定,广告内容将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