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8 发文日期:5号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全面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对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标准
(一)一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30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5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4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2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5亿元(即平均每亩10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基本配套,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无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程度达到9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二)二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4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5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4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2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2亿元(即平均每亩8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较突出,产业链条基本完善,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6个以上,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5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土地利用程度达到80%以上,建筑密度在35%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8。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没有达到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的园区为三类园区。
二、分类依据
1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工业园区年报统计数为数据的主要来源,同时参考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业园区相关数据。
2参照全省工业园区近几年发展现状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趋势。
3综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对工业园区的评价意见。
4依据园区发展潜力情况。对连续两年园区六项经济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出口交货值、安置就业人员数)增长幅度都达到5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以上靠一档,即:按标准属于三类园区的晋升为二类园区,属于二类园区的晋升为一类园区。
三、政策扶持
按照“鼓励扶持一类园区、培育壮大二类园区、促进推动三类园区”的原则,对一类、二类园区实行“五个优先”。
1项目优先审批。对一类、二类园区需要省里审批的重点项目,直接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审批。
2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对一类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按项目规模用地定额予以安排,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
3产业优先扶持。对一类、二类园区产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一类园区的优势产业直接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4资金优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园区发展的有关资金优先安排给一类、二类园区,对一类园区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推荐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扶持。
5融资优先推荐。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一类、二类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对一类园区可直接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对园区内的企业优先列入打捆贷款服务范围。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园区申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分类标准,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批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的申报情况,组织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贸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合作办等部门对园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业园区,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3公布命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省政府名义命名,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动态管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各类园区的分类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每年对一类、二类园区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区进行重新分类;对需要晋级的园区,及时组织申报审核。同时,把一类、二类、三类园区的分类情况作为每年园区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