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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2008-06-21 20:21:3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11

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冀法审[2007]78号      2007-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行业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我省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互联网骨干网运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是我省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并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按照信息产业部的部署,配合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经营性互联网网络安全的应急协调工作。
  2、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骨干网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准入与退出、年度审核和服务范围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的联网备案、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清除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对域名、IP地址和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
  3、对违规从事网上业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境内网站(包括论坛),依法采取责令整顿、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4、配合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网上“扫黄打非”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非法出版行为,坚决关闭淫秽色情网站,清理网上滥开滥办的性知识服务,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5、按照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引导和约束网络运营机构依法运营;根据网络文化主管部门许可,严格对网络文化服务机构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6、建立健全与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完善工作流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封堵删除有害信息、清查网上泄密、查处网上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7、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为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内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信息产业部等1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由国家教育、商务和中国科学院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章 行业监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互联网行业协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合组成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引导互联网站主办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强化岗位责任,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动态管理数据库。发挥“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我省互联网站、IP地址等备案和互联网站实名管理工作。利用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未备案网站信息,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第九条 加大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配合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查询网站备案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信息,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站等互联网服务单位实施严厉查处。
  第十条 互联网日常监管中的查处工作流程,按照《河北省通信行业重大敏感时期网上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实施。省通信管理局在发现或接到网上有害信息的举报或通报后,最迟在1小时内向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下达查处通知单,相关单位最迟在24小时内按照查处通知单的要求完成下达的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省通信管理局,确保及时、有效地对违法违规互联网站、网上有害信息实施关、停、封、堵。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每季度组织省内主要互联网经营单位召开一次互联网行业管理专题会议,通报省内互联网行业发展情况,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现行的“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按规定及时为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查处的网站和网站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再为其提供接入。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加强对行业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信誉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网上有害信息的举报平台,在电信用户申诉平台(0311-12300)上,开辟“互联网行业投诉举报”渠道,在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设立“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举报栏”,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对网上有害不良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对涉嫌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线索,联合查处。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互联网行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填报《互联网接入服务情况报表》(附件1)和《移动代收费服务情况报表》(附件2)。
  第十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互联网监管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业务合作单位之间的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十九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建立互联网行业舆情上报制度,在已有客户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接入网站巡视制度,定期对本企业接入的互联网站进行登录巡视,对违法违规网站及时向相关互联网监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要制定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签订信息安全协议。
  从事新闻、出版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记录的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协调联动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流程
  1、对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先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省通信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通过网上受理备案申请,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
  3、工商部门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流程
  1、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对所监管网站的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网站分别作出“检查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处理意见,并将查处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联合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互联网监管部门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出的配合停止违法互联网站接入服务的意见和行政处罚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
  3、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意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工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违规网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配合文化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根据文化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停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河北省互联网行业协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互相监督。引导、督促各类网站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网页。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网络文化建设、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互联网协会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要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三十条 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2日公布的《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互联网接入服务情况报表
         2、移动代收费服务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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