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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2008-06-23 18:22:2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43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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