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