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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06-28 19:37:5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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