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规章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8-09-05 19:39:3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67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