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佳中省直行政执法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佳木斯市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为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文明、规范、公正执法,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特制定此禁令。
一、严禁无证上岗执法,不准组织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着执法服装或驾驶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禁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
四、严禁以权谋私,找行政相对人报销任何费用。
五、严禁违反程序和承诺时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六、严禁巧立名目对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继续或变相收取。
七、严禁对企业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
八、严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以罚代管、以罚代处或只收费不服务。
九、严禁在各类道路上乱设卡、乱检查、乱扣证、乱扣车、乱罚款。
十、严禁随意拘传行政相对人及限制其人身自由,擅自对企业实施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凡违反以上禁令的部门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