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市规〔2008〕71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同意发布。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 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 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 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 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 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