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08〕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奖励为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用于奖励个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国家级绿色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集体及其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2007年省政府奖励的100万元环保奖励资金,市政府从财政拨付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启动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奖励数额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至少保证补足300万元。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基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表率和成绩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基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请。
第九条 基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认定,特别重大奖励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个人奖励一次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集体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贡献突出的,可以重奖。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