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 〔2007〕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质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评价,由省政府批准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是负责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社团组织。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下设名牌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第七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对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通过相应的认证,并有效运行;
(八)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中合格;
(九)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
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年度吉林省名牌产品争创计划,省名牌战略促进会公布年度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及吉林省名牌产品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每年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州)的推荐意见,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下设的名牌评价工作委员
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和综合审议,并据此提出吉林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促进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人事厅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和表彰,颁发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省政府对吉林省名牌产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吉林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第二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省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在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参评人员,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