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1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盟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和超收资金管理,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盟行署设立的,从规定的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盟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盟本级财政的当年结余财力;
(二)年度预算超收资金;
(三)本级留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的20% ;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行署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筹集时直接减少预算结余。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和盟本级超前规划的增支政策;
(二)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四)消化历史欠账;
(五)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
(六)解决盟委、行署议定的重大紧急事宜等。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预算支出相关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第六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为:盟财政局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出现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行署批准;盟财政局根据行署批准的使用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独建账核算,行署在向盟人大工委作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并行报告。
第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