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推进企业改革和“退城进园”步伐,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规划、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企业改制、破产、“退城进园”的具体事务,管理和监督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参加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中级法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市属工业企业中试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基础资金为以前年度市属企业土地处置的结余纯收益。
第六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日常资金来源:
(一)市属企业土地资产采取下列情形处置时,政府取得的土地纯收益:
1.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收储后拍卖取得的纯收益;
2.企业改制时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
3.“退城进园”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6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8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纯收益部分纳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
(二)改制、关闭企业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变现收入。
(三)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企业改制、关闭时,用企业现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第一清偿顺序时,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批复
第十条 企业申请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应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5.按国家政策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二)“退城进园”企业提供的材料:
1.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
2.新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
3.新厂区规划设计图;
4.新厂区土地购置及上缴相关税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审批程序:
(一)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
(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对企业提报的申请进行研究,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和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在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归集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的要求,及时拨付,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企业对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单独核算,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