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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09-05-06 14:06:4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21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3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09年3月2日第56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安市发[2006]26号文)要求,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筹措1000万元设立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含(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支持和扶持,大力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全市工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扩张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招商引资与做强做精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相结合,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二条  管理方式: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贸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相关奖励、补助的确认。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做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规模企业做强,小企业进规模及企业上市工作;技术进步与品牌创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人力资源开发、引进等五个方面。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范围、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做大产业基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入库税金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奖励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入库税金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奖励2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500万元的创业园区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所在地领导班子和基地(园区)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工业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及标准:

  当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当年增幅在50%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含开发区),分别奖励招商引资主要人员、单位(部门)10万元和8万元。

  第七条  技术进步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区和市级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1.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高科技孵化项目,经市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可及时申请补助资金。每个单体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在项目认定后一个月内到位。对被认定为省级专利新产品且当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和技术含量在市区综合排名前5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2.加大工业企业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当年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当年实际投资额在全市排名前5位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补助;排名6-10位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资金补助。

  3.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信息化示范、试点工程,重点奖励企业实施ERP项目和网上营销项目。对当年培育的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标准对企业予以补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产品或技术补助企业5万元。

  5.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新获得贵州省出口名牌产品、或贵州省名牌产品、或贵州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八条   规模企业做强、小企业进规模及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依法纳税的年销售收入(指开票销售收入,下同)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和10万元;超过5亿元的,每上一个1亿元台阶,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2.对当年入库税金(消费税除外,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新增1亿元再奖励10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其中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3.对首次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4.对列入进规模企业的培育对象,年销售收入在全市进规模企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排名6-10位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层。

  第九条  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以上,且节能技术改造投资在全市排名前3位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每户企业5万元。

  2.对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且目标责任状完成率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第十条  人力资源开发、引进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1.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30万元,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贸委共同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活动。支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对经过市委企业工委、市经贸委备案确认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补助50%培训费用。

  2.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工业主导产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向当地经贸、财政部门申报,集中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提出当年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性质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和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对拟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项目或产品,在兑现前公示三天,接受各方评议。对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中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除取消其材料的证明资格外,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行政责任。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获奖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用等价的实物奖励。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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