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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加班费却被开除农民工状告公司获支持

2010-03-26 14:02:4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012

四位农民工在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因讨要加班费被公司一起开除。7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还同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法院查明,2007年3月,袁先生等四人被招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保安管理基本制度的承诺书。在工作中按照规定工作时间为两班制,白班、夜班各12小时,但半年时间实际加班时间为72小时,每月上班240小时,这段时间里公司没有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为此袁先生等4人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2007年底,公司以不适应保安工作为由,用书面形式通知袁先生等4名员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袁先生等四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的工资及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加班工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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