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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引发财产纠纷不容忽视

2010-03-26 14:40:4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076

好多人都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候那样浓情蜜意了,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于是,现在有的青年男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案例一:虽有欠条也枉然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多年的同居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十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为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今年43岁,邓女士今年45岁。双方从2002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5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原本脆弱的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在2007年3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2007年4月12日,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邓女士本以为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没想到刘先生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十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日期为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无效。

 

案例二:花光几十万才拿到一半

   同居一年多,女友花光了他几十万元,然后提出分手。萧山的倪先生为了讨回前女友花掉的钱,先后在上海和杭州打了多场官司。昨日,倪先生从杭州江干区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前女友退还他17.12万元。

44岁的倪先生是萧山人,在上海经商。2004年,因为和老婆闹得厉害,认识了小他11岁的李小姐。两人于2004年10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倪先生对李小姐呵护备至,几乎是有求必应。倪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仅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他本人或朋友就先后将219380元存入李小姐的账户。此外,倪先生在转卖自己房子时,也通过中介给了李小姐12.3万元的现金。李小姐用这些钱以自己的名义在上海买了房子,随后装修用的钱也全部由倪先生包办。

2006年10月,李小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2007年12月,倪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女友告到上海青浦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他390380元,其中包括4.8万元的房屋装修款。倪先生向法院出具了汇款凭条、收据和装修合同等。他说,自己与女友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置房产并装修,还帮她归还了贷款,现在双方分手了,对方应该把钱还给他。

除了对4.8元的装修款提出异议之外,李小姐承认其他钱她都收到了,不过她认为其中有15万是倪先生自愿给她用于买车的(倪先生却表示,买车另外给了钱,车钱是自愿给的,他不打算要回来了),其他的钱是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上海青浦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李小姐的意见,并驳回了倪先生的诉讼请求。今年年初,倪先生打听到李小姐住在杭州江干区,于是他又通过律师将李小姐告到江干区法院,倪先生还是要求女友归还390380元,不过这回的诉讼理由是前女友“不当得利”。昨日,江干区法院一审酌情判令李小姐退还171190元。

案例三:同居男方暴亡,不能算事实婚姻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是离异,经朋友介绍相识,互相感觉不错,于是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就搬进王先生的平房里居住。王先生与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与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来。从1996年两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双入对,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周围街坊邻居也都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

2007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王先生没能留下任何书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丧事处理完毕,李女士回到住所时,门锁已被换掉,自己的个人衣物被装在几只箱子里放在了门外,箱子里放了一张纸条,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们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让李女士限期搬离。

李女士随即报警,公安部门答复她:维持房屋目前的现状,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兄妹之间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解释是,由于王先生与她本人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李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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