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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调整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2010-03-26 14:44:2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777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 陈俊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今日起实施,为应对修法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院带来的压力,最高院昨日调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今日起执行,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最高院上一次也是首次调整该标准是在1999年,本次调整幅度明显大于上次。最高院方面表示,本次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次调整根据地区发展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高院一般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也依地区差异划分。
  北京朝阳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级别管辖调整后可能使基层法院审理周期加长、工作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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