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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04-28 10:47:1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52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检验认定,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较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

    (三)企业人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递增幅度30%以上,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显著,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表奖项目不超过30项。

    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表奖企业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民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和企业科技创新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做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

    科学技术奖所需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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