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10-05-06 10:42:0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55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22号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
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
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机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
理部门依据不同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由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
况;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
、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包括年度考核目录、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
,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区县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逐年深化提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录、考核标准、考核细则,
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五)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依法行
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 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 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 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 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
机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
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
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检查评议结果。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
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未达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中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三)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四)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
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
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
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应当予以
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作
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
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
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次年一月上旬报送依法行政工
作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
、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不按时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报送的报
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完成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
系,与奖惩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
予表彰。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
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考结果为
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
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行政行为涉嫌
违法的,由市或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
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
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
协以及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中央驻津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