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权责一致的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决策失误的检讨和公开道歉。
(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作检讨。
(二)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1.在《眉山日报》刊载公开道歉书。
2.在眉山电视台公开道歉。
第五条 决策失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受部门委托的组织决策失误的,由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
第六条 决策失误部门须据实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最大限度地挽回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整改结果限时报市政府。
第七条 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决策失误进行检讨和公开道歉的,对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给予停职检查、提请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决策失误问责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提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