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我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专利奖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建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福建省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对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部门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奖励、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