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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2010-08-13 10:24:1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553

     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明晰相关管理责任,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盘锦华锦精细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是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华锦)合作开发设立的化工产业园,是延伸中兵华锦石化产品产业链的精细化工产品基地,是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组成部分。园区总占地面积173公顷,其中园区规划用地130公顷,预计总投资98亿元,建成后年销售收入约180亿元。


    第三条化工园依托中兵华锦进行建设,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第四条化工园管理采取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设的办法。


    (一)设立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对化工园整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指导和审批;


    2.负责用地审批和地方财政返税补贴等政策的办理;


    3.协调办理入园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4.负责代行税收、环保、安全、技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5.负责对有关返税补贴项目的审计;


    6.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委会主任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中兵华锦、盘山县和双台子区推荐的人选担任。其它机构设置和人选由市政府与中兵华锦根据需要确定。


    (二)设立隶属于中兵华锦的园区管理公司,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实施企业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园区整体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和入园企业的评价审查等工作;


    2.负责制订园区管理办法;


    3.负责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4.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


    5.负责为入园企业有偿提供各种公用物料;


    6.负责对入园企业的“三废”进行监测,杜绝乱排乱放现象;


    7.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理公司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技术处、经营外协处、计划财务处、工程维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管委会和管理公司要共同规范园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园区173公顷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出资征用,提供给入园企业和中兵华锦使用,并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和动迁工作。


    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和园区管理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各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约103.86公顷;


    (二)中兵华锦负责的园区公用工程区、管委会及道路、管廊等用地约44.99公顷。其中公用工程区4.78公顷、管委会2.73公顷、道路和公用管廊16.2公顷、三角地约21.28公顷;


    (三)消防特勤大队和园区总变电所用地约3.15公顷;


    (四)市政负责的园区外道路和绿化用地约21.08公顷。


    第七条园区界区外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厂、空分厂、蒸汽锅炉和铁路专用线等),由中兵华锦投资建设,送至园区边界。


    第八条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站台、道路、管廊、水处理厂、给排水等),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入园企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贷款解决。贷款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入园企业由中兵华锦引出的原料输送管线等,由各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园区变电站由盘锦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入园企业的配电由各企业自行投资从该变电站接出,用电执行电业统一电价。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属入园企业并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土地使用税政策及“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中兵华锦园区管理公司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可利用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优先偿还;入园企业每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区与园区管理公司分成共享,分成比例由园区管委会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园区管理公司的经营亏损,由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要求;


    (五)必须是技术先进、投资回报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六)依法经营,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


    (八)须交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具体按入园企业所占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0万元/亩;


    (九)应与园区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协议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十)对利用中兵华锦的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入园企业,应在入园投资前与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签订原料供需协议,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将按供需协议保障供给,供需协议签订3个月后,若入园投资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中兵华锦有权另择新的投资者;


    (十一)园区污水由中兵华锦统一处理,各入园企业在排放污水前必须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可接收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化工园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资产归园区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园区管理公司要管理和维护好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保证各入园企业的生产需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中兵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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