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1、第七条第(五)项“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修订为:
“在科技进步考核中,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2、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长期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作为该条的第(二)项,其它款项作相应调整。
3、第九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不超过40项。”修订为: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4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项。”
4、第三十条第二款“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修订为: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2万元/项、三等奖0.8万元/项。”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2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3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