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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2010-08-16 09:08:16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887

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加强对用水户的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以取水计量设施核定取用水量,按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力发电企业、闸、泵等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应当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季节性生产的石墨、洗煤等企业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户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按照前款规定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九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鸡冠区城市供水管网内实现全天供水的取用水户,自备水井一律实施封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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