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优待条件的老年人,均可申领由市老龄委统一印制的《敬老优待证》,持证享受优待。
第四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林园、植物园和旅游风景区。
(二)参观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
(四)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五)进入收费公厕。
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上述5项活动交半费。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给予优惠照顾:
(一)在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就诊、检查、付款、取药、住院。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公立医院可免收普通挂号费。
(二)进入影剧院、歌剧院、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观看电影、非商业性文艺演出、非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参加健身活动(不含个体健身会馆)可以交半费。
(三)乘汽车、火车、客轮可优先购票、检票、上车(船)。
(四)入当地老年大学学习,可减免学费。
(五)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予援助。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诉讼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社会性集资。
第六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营养补助费200元,由所在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支付。对市区城市户籍的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具体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推进市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9〕13号)执行。
第七条 凡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外地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的《敬老优待证》与我市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营养补助费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优待高龄老年人规定》(庆政发〔199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