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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2010-10-08 10:08:1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875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日常维护与管理暂由如下单位负责:

 

1.属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属单位自建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建设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3.属企业改制、合并、出让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改制、合并、出让后的新单位负责;

 

4.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单位倒闭、破产,或无自建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各类无人管理小区(家属院),由所在乡(办事处)区分情况指定管理或直接由乡(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代管。

 

第九条无人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安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费用,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

 

第十条各区(县)、乡(办事处)、社区要制定辖区无人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不能有效管理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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