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援助项目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港澳援助项目行政过错行为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建设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特区援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函〔201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09〕6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澳援助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市、县区相关部门,港澳援助项目受援单位)、雅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逾期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建等审批手续的;
(二) 因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红线与实际不符,供水供电不能保障等);
(三)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造成损失的;
(四) 对招标文件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导致招标失败的;
(五) 不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违反援助《合作安排》、《援助协议》进行设计施工的;
(六) 违反港澳援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 因监管失职在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 项目代理业主与受援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互相推诿影响项目实施的;
(九) 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包括不能按期开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不能按期竣工的;
(十) 对各级检查组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甚至拒不整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十一)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环节的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掩盖过错事实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