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管理,有效遏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对象为长春市内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
第三条市、区、开发区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负责受理举报。
奖励的资金,从该单位收缴的罚没款中列支。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提供影像等方式实名举报。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进行检查。
第六条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立案查实 后,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收到领取奖金通知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举报人与未成年人恶意串通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举报记录等骗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时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第十四条各县(市)、双阳区自行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