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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11-03-10 10:02:4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307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113号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采用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天然原材料加工、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发展、继承传统技艺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组成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省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省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详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的书面异议,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列入评审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二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该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三)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十五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四)获得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者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工艺美术名艺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省评审委员会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推荐。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发掘;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二十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者假冒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列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收藏展示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提供创作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对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生活、医疗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开发和园区建设、建立研发机构、开拓市场、培养人才以及保护、发掘、抢救濒危失传的品种与技艺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品骗取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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