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安阳市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安阳市辖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知名商标是指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8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万元。
对同一件商标在同一档次期满后的重新认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受益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安阳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安阳日报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