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如项目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按追加预算有关程序办理。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结转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市直部门结余资金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⑵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⑶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结余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申请,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和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取消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专户,撤销执行政策到期和资金已使用完毕的专户,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或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转或结余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一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