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主体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
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汉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实施、协调、保障等工作,市规划、住建、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住房改为门面房,仍按照普通住房对待。其装饰装潢可按同类房屋拆迁标准的30%给予材料款补助。
第九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农业户口村民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集中连片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为农村户口居民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为非农村户口居民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业户口村民选择集中连片安置的拆迁房屋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经专业机构认定后,补偿标准按1580元/平方米执行。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3标准执行。
坟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汉政办发〔2010〕104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村民拆迁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依照汉中市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按规划自行建房安置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用地。
第十六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主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体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属村集体或个户的,由拆迁主体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居民、村民住房,拆迁主体按照确认的拆迁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主体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5000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协议约定期限内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未交地或未完成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拆迁活动。对违规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零星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3.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树木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