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约谈、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市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约谈、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约谈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约谈、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的;
(二)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筹措不力的;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
(六)执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不到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规定的;
(二)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的;
(三)未能按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状内容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任务的;
(五)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的;
(六)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
(七)其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需要实行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研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约谈问责决定。
第九条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