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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11-03 17:48:2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全民创业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08〕13号)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肇发〔2010〕20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从2008年至201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市促进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重点: 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从事农林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4、从事旅游产品生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5、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6、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以及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7、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归国留学人员、高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承担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

   (四)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业务机构)。

   (五)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六)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

  其中生产性企业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业集聚基地等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且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依法足额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不良记录。

   (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没有发生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上限为30万元。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实行1年申报1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由市中小企业局另行下发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申报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同时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肇庆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肇庆信息网等媒体公开。在同一年度内,1家企业只能申请1个项目、1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申请扶持理由、扶持项目绩效报告书(内容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相关证明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足额纳税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无环境违法证明。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开展全民创业各类服务(包括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等)。

  (四)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的文件及资料应齐全清晰,文字及表格填写符合要求。市中小企业局对市属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入库管理,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所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实行入库管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企业(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项目)条件进行逐项审核,推荐拟给予扶持的企业(项目)。

  由市中小企业局对拟给予支持的企业(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企业(项目)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制定年度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审核时,如发现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由市中小企业局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2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下达预算资金指标。市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资金额度划拨到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企业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按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持资金额度转账至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获得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企业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需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告。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必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中小企业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企业(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提出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评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总体评价,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全民创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扶持全民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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