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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2011-11-04 11:10:5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3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推动各项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颁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市、县(区)政府为制定机关的,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后  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九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活动应当具有针对性,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3—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后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具体文件或有关制度的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市区域内部门、地方之间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本市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具体后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分别报经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布。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后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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