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民政部门是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安排初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返拨我市后,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其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两级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