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2011-12-02 10:46:55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04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自1999年以来,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在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资料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海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引领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为新时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到2020年,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为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
1.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管理,强化开放合作,形成集成优势,激发科研活力。
2.瞄准国家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前沿,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3.突出特色优势,凝练科研方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发展规划,产出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标志性成果。
4.新增一批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一批社会科学实验室,着力加强部部共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二、建设重点
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创新”的要求,强化分类指导和管理,突出学术特色、提升学术优势、打造学术品牌,着力推进以下方面建设:
1.突出问题导向,以研究回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重点研究基地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开展实质性、高水平合作,形成一批国家级“智库”。
2.聚焦国际学术前沿,拓展研究领域,长期、持续推进基础研究,形成一批有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
3.推进模拟仿真和实验计算研究,促进研究方法和手段创新,适应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推动跨学科研究,培育新的学术增长点,形成一批新兴交叉问题研究的“孵化器”。
4.主动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相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平台。
5.着力加强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建设,形成一批高水平数据和信息中心。
6.拓展国际学术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国际问题研究,探索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合作设立研究机构,形成一批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重镇。
7. 积极探索新型科研组织模式,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服务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实验区。
三、组织管理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采取教育部与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共建、以高等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2.教育部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计划实施细则;(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提供经费支持。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2)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方案,并负责实施;(3)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4.高等学校由主要领导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人文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申报;(2)制定本校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3)负责本校重点研究基地日常管理;(4)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四、经费投入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共建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
共同负责经费投入,用于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学术期刊、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办公经费等。
五、检查评估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教育部通过建立以数据信息库为支撑的重点研究基地质量管理和评估信息系统,随时监测并发布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教育部定期组织检查评估,不达标的重点研究基地将进入预备期,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格。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