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宣传和表彰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大师),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市经信部门是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行业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经信部门聘任。
第五条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包括下列品种类别:
(一)工艺雕塑类;
(二)刺绣和染织类;
(三)织毯类;
(四)抽纱花边和编结类;
(五)艺术陶瓷类;
(六)编织工艺类;
(七)漆器类;
(八)工艺家具类;
(九)金属工艺和首饰类;
(十)其他工艺美术品种类别。
第六条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类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传承性;
(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三)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四)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者应当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近年来在国内外行业评比中获奖;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四)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8年以上,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五)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
(六)由一名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两名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
申报者不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是符合其他五项条件,且技艺高超,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对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外同行中有重大影响并被公认者,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市(区)经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等书面材料;
(三)近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3件(套);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辖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市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规则由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经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市经信部门将审核后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对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以优先推荐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十五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工艺美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尚未授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评审认定资格;已经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经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经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