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长热线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强化民本思想和服务意识,着力推进民本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热线工作,是指市长热线办公室交由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三)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四)工作渠道不畅通,网络单位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六)已经通过市长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八)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由市长热线办或市问责办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湘办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