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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2012-06-02 15:07:2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985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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