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和专家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是指入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申报材料,提出专家库入选人员名单方案;
(二)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组织专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四)承担专家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长期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探矿工程、遥感、物探、化探、经费预算等专业生产实践工作、科研、教学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定。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探索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并熟练掌握运用地质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勘查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3、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4、获国家科技奖的完成人;获部、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5位者和获部、省级科技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2位者。
(四)服从安排,按时高效保质完成评审、论证、核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博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5周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能够正常参加地质勘查野外工作。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省国土资源厅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申报人按通知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及考试。
(三)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培训及考试(考核)结果,按照专业分类,本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提出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四)经审定后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布,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业绩。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关系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连任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可适时增补专家库专家,增补专家库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
(二)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论证、评审、核查、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除省国土资源厅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监督、验收等工作,其评审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接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发出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邀请时,应按时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三条 为保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的公平、公正,评审、论证等项目涉及本人、本人亲属或本单位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工作,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或建议应真实、可靠、有理有据。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项目评审、论证等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累计5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活动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省国土资源厅有权取消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省国土资源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