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按比例共享成果交易和转化收益机制。技术要素拥有者、完成者和转化者可以根据技术要素转化的不同方式,以资金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条 可参与收益分配的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植物及其他生物新品种的使用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高新技术成果。
第四条 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有:
(一)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
(二)与科技人员签订科技项目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
(三) 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20%-50%分配给科技人员;
(四)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将拥有的非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五条 技术要素拥有者可将技术要素进行作价、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技术要素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技术要素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出资入股的专利技术剩余法定保护期,软件一般不少于10年;发明专利一般不少于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少于3年。
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视同技术秘密,该技术作价入股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要素出资方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或专利实施许可权转让。
第七条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经检索属非首次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科技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一般不得按技术要素作价入股。
第八条 技术要素入股,一般可由股东各方协商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如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拟入股技术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股东均需对技术要素作价金额达成协议。
第九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十条 技术要素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相应的技术要素财产权转归受让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投资各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协议方式确定技术要素所占股份、使用范围和入股者对该项技术要素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职务技术要素出资入股的,可从该职务技术要素股份中提取20%-50%的比例,折股划给该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具体比例可由职务技术要素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和有关各方根据实际贡献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技术要素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20%-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要素由拥有者自行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转化的,技术要素拥有者可自该项目开始盈利连续3-5年内,按该技术要素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3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折成股份奖励该项技术要素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配比例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职务技术成果收益的,提成比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对技术要素在2年内不实施转化的,该技术要素主要完成者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及时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技术要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要素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要素完成人不得阻碍本单位对该项技术要素实施转让和转化,不得将该项技术要素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参加技术要素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和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促进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被奖励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奖励,返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允许根据该技术要素作价金额与有效保护年份分年度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 以技术要素出资或对外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199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