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发改、住建、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含国债)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
(六)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拨付评审经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后安排或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或确认评审经费支付方式。
2、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3、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4、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5、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2、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对未列入年度评审专项经费的评审费用,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评审任务,应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取证事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明确的评审费用支付方式,据实核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并制定评审方案。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并根据评审项目特点,组织评审或委托协作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协作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